4月18日,CDE官網發布了《關于公開征求<藥物臨床依賴性研究技術指導原則(征求意見稿)>意見的通知》(詳情點擊文章底部“閱讀原文”)。這是4月以來發布了第二份與藥物警戒相關的政策——一周前,4月11日,國家藥監局印發了《藥物警戒檢查指導原則》。
事實上,在接軌ICH的過程中,我國密集出臺了一系列藥物警戒的配套文件。
我國藥物警戒制度建設提速
藥物警戒(Pharmaco vigilance,PV)最早由法國科學家于1974年提出;2002年,世界衛生組織進一步完善了相關定義,將藥物警戒定義為發現、評價、理解和預防藥品不良作用或其他任何藥物相關問題的科學和活動。
在這個定義中,提到的藥品不良反應是大家更為熟悉的,甚至有人會誤將藥物警戒當作藥品不良反應監測的另一種說法。
然而,藥物警戒是一個涵蓋藥品整個生命周期的全方位藥品安全監管體系,除了關注藥品不良反應外,還關注藥品誤用、濫用、過量使用、藥物相互作用、缺乏療效等其他與藥品有關的安全問題。
2019年新《藥品管理法》正式提出了藥物警戒制度,第12條明確“國家建立藥物警戒制度,對藥品不良反應及其他與用藥有關的有害反應進行監測、識別、評估和控制”。
其后出臺的一系列政策法規加快了我國藥物警戒相關制度的建設。
包括在2020年的《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》要求“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建立藥物警戒體系”;《藥品注冊管理辦法》中對“藥物臨床試驗期間,發現存在安全性問題或者其他風險的”要求“申辦者應當及時調整臨床試驗方案、暫停或者終止臨床試驗”,也提出“不能履行持續考察藥品質量、療效和不良反應責任的”不予再注冊。
2021年,國家藥監局發布了《藥物警戒質量管理規范》(GVP),今年又出臺了《藥物警戒檢查指導原則》。至此,藥物警戒有了單獨的質量管理規范,以及配套的檢查指導原則。
在藥物研發方面,在接軌ICH的過程中,密集出臺了一系列藥物警戒的配套文件,例如《藥物臨床試驗期間安全信息評估與管理規范(試行)》、《研發期間安全性更新報告管理規范(試行)》、《個例安全性報告E2B(R3)區域實施指南》等。今年,CDE先是在1月發布了《藥物非臨床依賴性研究技術指導原則》,如今又開始《藥物臨床依賴性研究技術指導原則》的征求意見。
同藥不同“命”的關鍵
在國家對藥物警戒越來越重視的情況下,藥企也必須將藥物警戒提升到一個重要的位置,甚至是戰略位置也不為過。
但是,目前國內不少藥企和消費者,對藥物警戒似乎還存在誤解,特別是一提藥品不良反應,就認為這是不好的,影響產品的上市、銷售。因此,許多藥品的說明書中,對不良反應和禁都是一筆帶過,甚至寫著“尚不明確”。
然而,藥物不良反應影響是具有可控性的,藥物警戒并不僅僅是藥品上市、銷售路上的“絆腳石”,反而是重要的“保護”。
新警戒手段助力藥物研發
藥物警戒貫穿藥品全生命周期,在這個幾乎沒有明確觀察終點的過程中,會出現哪些不良事件?出現的概率多大?在什么情況下會出現?哪些不良事件與藥物相關?……這些都是藥物警戒的難點與重點。
常見的方法是收集、分析與監測藥物不良信息,再采取應對措施。當然,這種方法較為被動,而藥物警戒更強調積極主動地開展藥物安全性相關的各項評價工作。
例如臨床研究開始前,主動收集與在研產品相關的各種文獻資料,預測未來產品可能出現的不良反應,定向跟蹤。現在還有團隊將大數據應用在藥物警戒中,通過數據智能技術助力藥物警戒。
還可通過病人體內的生物標記物提前預警不良反應。有些藥物會與特定的生物標記物結合,從而發生不良反應,但這些生物標記物可能只在特定的基因亞型群體中存在。如果能提前明確這一點,再加上對患者進行基因測序,提前將存在這些生物標記物的患者排除在外,避免不良反應的發生。
總而言之,在藥物研發的過程中,充分發揮藥物警戒的作用,將藥品的風險明確,防范于未然,才能真正清除道路上的“絆腳石”,讓藥物更具前景。
(來源:醫藥經濟報)